1998年2月6日,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由于会计人员不慎,该汇票在交付给乙公司前遗失。甲公司发现汇票遗失后,认为可能是会计人员不小心将该汇票与其他已经失效的票据一起销毁了,就给乙公司重新开据了一张相同内容的汇票。后甲公司遗失的汇票被个体户庞某拾得。庞某伪造签章后于2月18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支付了对价。2月26日,丙持汇票到汇票上指定的银行G银行承兑。G银行审查后给予承兑。3月4日,乙公司也持甲公司签发的相同内容的汇票到G银行要求承兑,被G银行拒绝。
请问,银行可以对乙公司拒绝承兑吗?还是说银行不能拒绝,而应该向开票人甲追索,甲又去找伪造票据的庞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