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题:下面情况,银行可以拒绝承兑吗?

1998年2月6日,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由于会计人员不慎,该汇票在交付给乙公司前遗失。甲公司发现汇票遗失后,认为可能是会计人员不小心将该汇票与其他已经失效的票据一起销毁了,就给乙公司重新开据了一张相同内容的汇票。后甲公司遗失的汇票被个体户庞某拾得。庞某伪造签章后于2月18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支付了对价。2月26日,丙持汇票到汇票上指定的银行G银行承兑。G银行审查后给予承兑。3月4日,乙公司也持甲公司签发的相同内容的汇票到G银行要求承兑,被G银行拒绝。
请问,银行可以对乙公司拒绝承兑吗?还是说银行不能拒绝,而应该向开票人甲追索,甲又去找伪造票据的庞某呢?

是的——银行可以对乙公司拒绝承兑,因为甲公司在汇票遗失后没有办理挂失手续,且甲公司只有一笔对应的存款,所以,银行在承兑了前一张汇票后,有权拒绝承兑后一张同样金额的汇票。

乙公司在银行拒绝承兑后,可以向开票人甲追索,甲可以去通过法院向伪造票据的庞某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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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3
个人感觉下面的答案写的跟我想的差不多.

银行不可能因为甲的过失而去承担付款责任的.

不过这案例实务中基本不会发生,因为现在基本出票和承兑在一个环节了,很少会先交付票据再由持票人承兑的情况发生了.

另外,实务中怎么也得先承兑再给付对价吧?乙公司应该不会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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