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

A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8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将该汇票背书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F公司。
4月10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A、B、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而后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拒付;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付;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付;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付。
结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详细评述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假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付后,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说明理由。

(6)假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付后,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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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2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背书日期不属于绝对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的。
2.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追索金额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
3.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D公司的主张成立,因为他已经注明:不得背书字样。具有豁免权。
5.E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持票人虽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但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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