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案例分析:
2003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货款价值56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向其开户行B银行进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问题:
1、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2、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
3、什么是汇票贴现?
4、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
是考试用的、、知道的请帮忙、、

1.A银行不能拒付。依据票据法,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2.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3、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主要用于申请人短期资金周转。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4.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以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