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年初与其开户银行A达成协议,约定A银行为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作承兑。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汇票,A银行如约进行承兑。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票据不得转让”后把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获贷款,将票据质押给B银行。贷款期满,丙公司未能及时清偿,B银行在汇票到期后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绝。理由是,此汇票上有不得转让记载,所以丙公司将汇票质押给B银行的行为无效,B银行无权主张票据权利。
问:(1)甲公司与A银行年初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意味着双方成立了票据关系?
(2)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票据不得转让”是否合法?为什么?
(3)A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