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请教高手。。

2008年3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设备款向某进出口公司签发面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乙银行,汇票到期日喂2008年9月20日。同年6月10日,进出口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商场购买办公设备,转让是写明“不得转让”字样。然后商场将汇票质押给丙公司申请贷款。
2008.9.20.丙银行向乙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汇票已写明“不得转让”,认为质押无效,丙银行无权行使票据权利。丙银行向进出口公司追索,进出口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写明“不得转让”字样,对汇票的背书人不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分析回答:
1.乙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进出口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不得转让”字样是由甲公司记载,情况是否由不同,有何不同?

1、成立
2、成立
3、如甲备注,进出口公司就不得再转让了,就没有后面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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