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案例,恳请各位帮忙分析一下
甲因享有对丙的债权,因此二人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于是甲签发商业汇票一张,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票据到期前乙要求丙承兑,遭到拒绝。
问:(1)相对票据关系而言,甲与丙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属于何种关系?
(2)丙是否有权拒绝承兑?为什么?
(3)如果乙向甲行使追索权,甲是否可以以其与丙之间的关系进行抗辩?为什么?
张三与李四于2004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张三获得了对协议房屋的所有权。1月8日,张三向李四签发了一张以2004年1月8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0万元,以张三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李四为收款人的支票(同城),经签章后交付给李四。1月10日,李四又从王五那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并把所持有的张三签发的20万元支票转让给王五。7月12日,王五持支票向张三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之。
问:(1)银行拒绝付款有无理由?为什么?
(2)王五可否向李四追索?为什么?
(3)王五可否向张三追索?为什么?
(4)王五如何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