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

任务:(在以下任务中任选一个)
1.票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年1月20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到期日为当年11月1日。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9月1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甲银行于当年8月20日出具的说明函。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盖了甲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甲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款项。乙公司按照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复印件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甲银行拒付。
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的权力如何得到保护?
案例二: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问题:(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担保法案例分析
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3.信托法案例分析
案例:甲与朋友创设A公司,多年经营有所获益后,拿出10万元人民币,以B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为其正在上小学的儿子乙设立大学教育经费信托。其儿子读高一时,由于经营管理不善,A公司宣告破产,此时,B投资信托公司也由于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依法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销。之后,C信托投资公司受甲之托继续管理器教育经费信托事务。两年后,甲的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
问题:(1) A公司的破产和B公司的被撤销是否会影响原信托的存在?
(2) 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如何?
(3) 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如何确定?

关键在于是否是现金本票。《票据法》规定: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本案中本票申请人为单位(西安某公司)而收款人为个人,则不得开具现金本票,须开具转账本票。
如果是现金本票,银行胜,可以申请退票,重新开具转账本票;如果转账本票,则银行应当见票无条件付款。
其实直接开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不就结了嘛,还打什么官司,伤神伤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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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啊,这出题的不专业呀。漏洞百出呀。
按出题者的意图,退票银行和出票银行是同一个支行吧。就不存在不知道:“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1、张某享有票据权利。
2、不能退票,本票是无条件见票即付的。至于退票理由,可以要求张某提供相关的贸易合同以证明不是洗钱或公款私存。
3、法院可以支持张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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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04
答:1.只要出票人没有记载:“禁止转让”的字据就是可以转让,所以甲公司可以转让;
2.丙公司可以要求银行立即付款,因为没有记载付款日期即为见票即付。
3.因票据的无因性,所以乙公司不得以与甲公司的抗辩事由来抗辩丙公司。所以没有法律依据。再有它主张丙公司提前得到票据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丙公司依据票据取得的货款属于正当利益,是有合法依据的,不是不当得利中所说的因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受有利益,对方有损失,此为不当得利。
第2个回答  2009-11-04
2:担保法案例分析
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7-01
(1)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首先,根据《票据法》第20条的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甲公司虽然签发了汇票,但是汇票在向乙公司交付前被遗失,故甲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乙公司也未实际持有该汇票。乙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是汇票的复印件,但是该复印件上没有出票人的签章,汇票无效,并且甲银行虽然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栏盖章,但是未承兑,另附的甲银行说明函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所以乙公司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乙公司因票据无效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对甲公司的债权并未丧失,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属民法调整,乙公司可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甲公司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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