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0年5月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的一家高科技企业入职,由于工作需要,平时周末存在加班问题,公司是调休制度,周末加一天班算8小时,目前我已累计加班300多小时,由于需要离职,调休无法使用完,请问这种情况离职的时候,加班费怎么算?是按平时的工资折算,也就是300/8=37.5天的工资?还是按1.5倍或者双倍工资计算?另外由于这是近2年累计的加班,离职时会随工资一起发放,请问交税的时候是如何算?如果和工资一起算,那会造成交税太多,对我来说感觉不公平,是不是加班工资会除以我的工作月份再扣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