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后公司用补休代替加班费是不是合法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上规定,公司在安排员工加班之后,一般是要给加班费的。但实际中,有些公司为避免扩大财政支出,在员工加班之后只给补休作为调整。要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那么这种补休方式就是在损害员工们的利益。

规定上,除了双休日以外,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特别是在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的时候,公司更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即使是安排员工去补休,员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而且,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因此即使补休,员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所以是,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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