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三个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三个月到期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但是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晚于2008.1.1入职的按照实际入职日算起)到合同到期实际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按照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2008.1.1前因当时没有法律规定,所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