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要离职,还余几百多个小时的调休时间应该怎么算?

马上要离职,还余几百多个小时的调休时间,
这些调休时间都是平时加班加点所累积起来的。

本公司没有加班换算成加班费的先例,加班都是自己申请补休息。无奈忙碌的时候多,经常调不了休。之前的同事离职,余200个小时左右的调休,公司方面直接忽略了。个人觉得很不甘心啊。这几百个小时难道就这样白白奉献了么?

我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该不该问老板要这个钱?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看你们公司采用的是否是标准工时制了,如果是的话,公司是不能强行要求劳动者调休的,是调休还是要加班费,选择权在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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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法律上规定,对于员工的开班,只要不是在法定的节假日,即可以安排调休也可以支付加班费。
对于你的情况,如果不能调休了,就只能支付加班费了,虽然公司没有先例,但是不影响法律的实施。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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