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长沙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65元,某月的收入构成:基本工资1000元,提成366.36元(当月提成应为523.37元,因没有完成公司下发的任务指标,被扣去提成总额的30%即157.01元,实发提成只有366.36元),扣了760元的社保,再别提取了10%的风险抵押金之后,计算公式为(1000+366.36-760)*90%=545.72元,实拿到手上的只有545.72元了,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合法吗?
◆证券从业人员,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当中的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兼职经纪人(居间人)个人年终风险基金,按经纪人每月税前收入的10%提取,作为个人年终风险基金,由营业部设立经纪人个人专户存放。
证券行业对从业人员提取税前收入的10%做为风险基金的做法,是否违法呢?
◆公司2007年8月15日制定的管理办法中的第九十一条 市场部应根据文员、督导的工作表现发放奖金,奖金由市场部经纪人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场部自行制订。
2009年2月19日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的第九十五条 各市场部以市场部总净创收为基数,按一定比例(不高于2%)提取营销激励基金,本基金用于市场部文员、督导年度奖金等激励以及营业部营销推动再激励费用,营销总部统筹管理本基金。
本人从07年10月份至09年10月31日担任文员督导,未拿到上述条文中列明的奖金,可否申请补偿的?
◆07年8月11日入司做证券经纪人,10月转做文员,与公司于07年12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08年12月份合同到期之后,续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最低工资我没有疑问了,但是对于公司提取10%风险基金的做法,以及一直未发放文员督导的奖金这两件事情存在疑问,请各法律人士就这两个问题提供答复,拜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