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某公司上班不足2年,单位缴纳社保,但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我主动辞职能申请哪些补偿

如题所述

一、用人单位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是违反的,应当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内)。所以,正常经营的企业是不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如果确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你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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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09
这是两个问题:
一是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违法,应将工资补发至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应予补缴。
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要求将工资补发至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还有权主张已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属于劳动争议。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2个回答  2012-04-18
若能够 证明‘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属于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除了补足工资,还有2个月的工资补偿。否则,只有前者。
第3个回答  2023-04-02
你说的那是不可能的,一般来说都会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很可能你说的是保险没有算在里边,把你的保险也应该还在里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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