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到另外一家同行企业,涉及到泄露商业机密问题吗?

在这家公司工作快3年了,一直没签定劳动合同。销售协议倒是有一份,好象是完成多少给多少钱。但我们也没有人手一份,都是统一由公司保管。因为长期拖欠工资及提成,我跳槽到了另一家公司。客户群都是网上能找到的。我想请问一下这涉及到泄露商业机密问题吗?我们并没有签定什么保密协议。
我是没做交接工作,因为我电脑里有的资料别人都有。主要当时考虑我提离职的话,他们会要求我签各种各样的协议。前提是,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承诺的各种待遇一概不兑现。不止我一人,全公司的人都是这样。甚至连基本工资都拖好几个月才发。
关于客户信息,我手上有的资料,各地区的销售经理都有。而且我们的客户源都是来源是网上。
08年年底的时候让我们一人填了个借条,上面写了个保密费。在法律上有用吗?我们公司从来不知道什么叫发工资。都是拿借条去借,感觉像我们欠他的一样。而且几年了,劳动合同从来没签过。内部指定的销售协议一年变更好几次。
我记得劳动法上有一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的吧。
我们的保险一直承诺给就是一直没给。我今年5个月的业务提成也一分没结。工资一般人也才发到3月份。是忍无可忍了才想跳。公司老板人品很有问题,无语也无奈。。。。请好心人帮忙。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关商业机密和竞业限制的条款,并且劳动者在辞职以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则劳动者是不
  涉及到泄露商业机密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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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6
不涉商业秘密问题。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原公司的客户资源既然为公众所知悉,同时,又未特定采取保密措施,刚达不到商业秘密的四个要件。

当然,在你离开该公司时,必须与该公司作好工作交接,把你手中有哪些公司客户,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往交易数据等与公司接手你工作的人交待清楚。

交接工作完成之后,你离开此公司到其他公司,甚至相竞争的公司,重新与原来的那些客户接触,进行挖客源之类的,才能撇清与原公司的关系。

如果你没有作完工作交接,而是直接把客户带到竞争公司那里去了,给原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该公司跟你计较起来,把你告了,你是要负赔偿责任的。而这里损失,不属于商业秘密问题,而只是未办理工作交接导致的过失责任。
不知,你明白否?
----补充:法律规定的,可直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需要向单位提交辞职信,向其声明因其未给付你所承诺的那些东西,今天前来辞职,若有什么需要交接于下手的,让其在当天与你做完交接。
如果单位与你做完了交接,你就可以走了;如果拖着你,你在单位坐完今天,明天也就不用来了。
如果还有什么钱没有结给你的,你可以向其索要,不肯给的,可到当地劳动局投诉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25
2008年后,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劳动者确实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鉴于单位存在多处违反劳动法的情形, 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直接向劳动纠察大队投诉。
第3个回答  2010-07-23
没事,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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