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在2010年1月11号正式进厂工作的,在厂里是在2月11号休假,发放工资是每个月的16号,因为过年休假和发放工资的时间重合在一起,工厂的做法是:员工在2010年1月5号之前进厂的员工可以提前预支,这其中预支是这样算的,2009年12月份的工资超过2000元就可以预支1000,低于2000元以下预支500.<在厂的员工有8层以上在2010年1月份的工资都超过2000.>.. 因此除夕前很多回家的员工手里都没有多少钱,甚至没有.在这里很急切的向大家求助
春节放假属于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如果在春节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劳动者在春节期间上班的,用人单位是有效支付其3倍工资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工资的发放,遇到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要提前发放的,不能拖欠。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