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员工补交社保一定需要劳动合同吗?

我于2003年在某单位工作,当时单位欺负员工不懂法律,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员工交任何社会保险。2007年,该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重新注册了一个新公司名字,所有员工转入新公司名下(工作内容、性质都没有改变),该单位以新公司的名字于2009年与员工签订合同。我在该单位工作13年,而单位只给我交了7年社保(2009-2016),前6年都没有给我交。今年年初,我准备起诉该公司,经过监查大队调节,该公司表面同意给我补交保险。约定补交保险当天,该公司某人员将我带到劳动局,劳动局人员要求有劳动合同才能补交保险,而我的问题在于,前6年公司并未与我签合同,而后来签的合同,与之前公司的名字也不一样。
请问,在单位同意给员工补交社保的条件下,一定需要出示劳动合同才给补交吗?还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一定需要法院宣判才有效吗?如果单位主动出具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是否可以直接在劳动局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还需要走法院程序吗?

    提供劳动合同,是社保中心的要求;

    个人觉得如果单位同意,单位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社保中心,协调解决下,看能否提供其他资料或者补签一份合同或者补签新单位合同,社保补到新单位名下。

    即便法院判定单位补缴,然而补缴所需的资料还是得听社保中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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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06
1.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42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等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得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并没有劳动者的解除权,也就是说如果三期女职工自己辞职的话,当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
协议解除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与三期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的单方解除
如果三期女职工发生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限制,直接与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形
一般来说,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亦不得终止,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有终止的可能性,一是用人单位如果出现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破产的,那么,由于用工主体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劳动合同自然就无法继续履行了,此时,用人单位在关闭或解散之前可以与三期女职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实务上,也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法律上来说,这种情况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与普通职工的标准并无不同,但是,很多企业考虑到三期女职工的特别境遇,往往也会多给予一些经济补偿金,笔者也特别赞同这种以人为本的操作方法)。另外一种则是三期女职工如果发生劳动合同期满该如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45条之规定,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三期的情形消失时为止。所以,虽然不可以立即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一旦三期情形消失,比如哺乳期满后,劳动合同可以立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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