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在某单位工作,当时单位欺负员工不懂法律,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员工交任何社会保险。2007年,该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重新注册了一个新公司名字,所有员工转入新公司名下(工作内容、性质都没有改变),该单位以新公司的名字于2009年与员工签订合同。我在该单位工作13年,而单位只给我交了7年社保(2009-2016),前6年都没有给我交。今年年初,我准备起诉该公司,经过监查大队调节,该公司表面同意给我补交保险。约定补交保险当天,该公司某人员将我带到劳动局,劳动局人员要求有劳动合同才能补交保险,而我的问题在于,前6年公司并未与我签合同,而后来签的合同,与之前公司的名字也不一样。
请问,在单位同意给员工补交社保的条件下,一定需要出示劳动合同才给补交吗?还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一定需要法院宣判才有效吗?如果单位主动出具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是否可以直接在劳动局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还需要走法院程序吗?
提供劳动合同,是社保中心的要求;
个人觉得如果单位同意,单位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社保中心,协调解决下,看能否提供其他资料或者补签一份合同或者补签新单位合同,社保补到新单位名下。
即便法院判定单位补缴,然而补缴所需的资料还是得听社保中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