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按照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即使单位不批准,不同意辞职,也是可以算作
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不应以没有批准为由,拖欠劳动报酬。
你现在是已经提出离职申请的话,最好以书面形式提交,三十天以后就可以走了,不用管有没有交接人,提前三十天已经给单位留有充足的招聘时间,不要留有余地让单位觉得你还在犹豫,坚决一点单位才会重视起来抓紧招聘,一个月找不到人,一般是不可能的,除非公司福利待遇等不尽人意。
交过
辞职报告以后,其实其他你都不用考虑,那都是公司的事,干好最后一个月,领导分配更多的工作,只要不是特别过分,站好最后一班岗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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