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除以30天合理吗

如题所述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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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加班工资计算:

工作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8 )×加班时间×1.5

双休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8 )×加班时间×2

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8 )×加班时间×3
底薪理论上应该是每个月除掉周六周日的其他工作日,并且这些工作日满勤即每天8小时的情况下的工资吗?每个月都差不多二十多天吧,因为每个月天数不一样,所以工作日的天数也不一样。按照平均法来计算的话,每个月的底薪工作日理论上是22.5天。所以底薪÷22.5才是工作日每天8小时的底薪,其他加班的话按照加班费来算,加班费和底薪不牵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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