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代表比例确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

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

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

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报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会员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在代表中占半数以上,女会员、劳动模范和知识分子、青年等应占一定比例(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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