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0年12月参加工作,但2001年1月已经开始工作,2001年7月拿到毕来证,到2008年劳法实施一直没有签合同。
2008年,2009年签过两次,此后一直没有再签,自2008年开始扣三险一金的钱,但只交到2009年10月,钱一直扣到2010年12月,现在想辞职,属于不是我的过错,我应该得到哪些补偿呢!这个单位是一个行政单位!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是否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批准这个问题,在不同的用人单位,情况是不一样的,申请人所在的事业单位管理又经历的几个阶段。要确定究竟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适用哪个法则,就应该先了解事业单位发展的几个阶段。
据悉,我们通常所说的事业单位,是相对企业单位而言,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002年7月前,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主要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结果不具有可诉性。2002年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双方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明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图,辞职流程:
那保险和公积金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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