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是否有必要写一封辞职信给公司HR?

在公司,合同快要到期了,人事部也提前给了我一份意向表填写,我填了不再续约,基本就等于是通知公司,我不干了。但现在他们要求我写辞职信,不太明白什么意思。也不太想写,因为怎样都是我自己想离开,赔钱是一定没有。我只是想知道不写是否会影响到社保之类的延续,又或者是其他方面麻烦。
因为公司本身的某些原因所以我才不想写。
现在很多公司都耍手段,唉。
因为以前做了几间小公司也见怪不怪。
难得找了有点水平的外资企业,还是这样。
打工还是挺无奈的。

  合同到期,劳动者是没有必要写一封辞职信给公司HR的,如果劳动者写了辞职书,用人单位就不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高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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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2
赔钱不至于。你填了不续约了,你拿不到补偿金了。单位会给离职证明的,你补偿金都不要了,单位很乐意给你的,放心吧。
第2个回答  2011-05-22
按照一般的合同法来讲,你不续签了就是通知公司了,作稳点你去劳动社会保障局再咨询一下不会错,钱肯定是有的,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去仲裁,肯定有,千万不要写辞职书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你就写一张吧,算正式通知,你单位是怕你找他要补偿金才叫你自己写的,这样算你自动离职,才不用补偿给你。反正你对补偿金没兴趣。社保没问题的,你拿到离职证明到新单位交社保,就会给你办的。这个离职证明开出来后也才能证明你现在是自由人。不然有的单位会怕你是来兼职的。会引起纠纷。注:那个不叫赔钱,是叫补偿金。还有,你 如果没找到新单位你要记得自己交上社保,不然手续会死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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