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情况包括什么

如题所述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中,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以下情况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1.1. 索要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请求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适用说明:
2.1. “劳动报酬”争议包括计时(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
2.2. “工伤医疗费”争议涉及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等;
2.3. “经济补偿”争议包括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2.4. “赔偿金”争议包括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的赔偿金。
3.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适用说明:
3.1. “工作时间”争议包括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等工作时间的争议;
3.2. “休息休假”争议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以及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的争议;
3.3. “社会保险”争议涉及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4. 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时限和程序:
4.1. 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制,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基层法院应在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4.2. 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双方可以向中院上诉,至此案件才终审;
4.3. 终局裁决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上应对裁决类型做明确记载,未记载终局裁决的情况可能导致程序上的问题,建议在仲裁庭审中提示适用终局裁决,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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