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让家长签订"免责"安全协议有效吗?

如题所述

学校让家长签订"免责"安全协议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学校还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无效的民事行为,就是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学校通过签订这样的协议来规避法律责任,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协议也是“废纸一张”。

扩展资料

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国网-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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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05

不一定有效,如果发生事故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学校负有责任的,合同并不能让学校免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只有这些情况学校才无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度百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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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10-16
  学校让家长签订"免责"安全协议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学校还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无效的民事行为,就是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凡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李女士反映的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就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另外,学校让家长签字的“安全协议”,可以看作是学校向家长提供的“格式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学校通过签订这样的协议来规避法律责任,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协议也是“废纸一张”。
  判断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二、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在组织校外活动的过程中,如果学生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伤害事故后是否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学校要想在发生事故后不承担法律责任,只能强化对师生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预防和处理伤害事故。
第3个回答  2013-10-20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留言编号为426838的网民咨询:近期,区局和华侨学校叫家长签一份学生在校的安全协议,看后,大吃一惊,学生在校发生问题学校没有责任和过错,不担责任,这不仅不合法律规定而且属于免责的霸王条款,法律规定了在校学生发生的问题属于学校有责,一纸不公的协议岂能代替法律?家长们反响强烈,请市局尽快制止。 市教育局回复: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学生安全协议书决没有推卸责任的意思,只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学校的一些规定重述,让家长也明确学校的规定,协同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一直以来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把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来抓,并将所有的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每位干部和教职工中,目的就是防患未然。如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属于学校的责任,学校将责无旁贷的承担。对于安全工作,学校会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请家长放心,也请家长理解并积极配合。感谢您对学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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