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联系与区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11

二者的联系:

当事人主义亦或职权主义之划分都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是各种法学理论最理想的价值取向,而这些理论的价值,最终需要诉讼制度来落实。

在民法上,常常有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说法,在诉讼法上,也应该有非对等则需干预的制度设计。国外立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可以是一个平衡非对等诉讼的参考。当事人主义的本意绝非是非理性处分的主义或诉讼竞技的平台。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并对对方的主张承担对抗的责任,法院在诉讼中只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不允许在诉讼中对任何的一方有增益或者减益的行为。

当事人主义尊重了自由经济中个体的自由意志,也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力的较少干预,因而成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二者的区别:

1、二者的立法原则不同: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个案事实而出现的参与度较高的行为,比如法官释明、反复的求证行为即是违反当事人主义原则之行为。

相关的法律条文有限的明确了法官在特定条件下的释明权及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权利,这说明立法采用的并非是严苛的当事人主义。

2、对我国现况适用性不同:

我国现阶段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的局限性亦决定不可采用严苛的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在基层法院、偏远和农村地区的当事人,诉讼能力存在差异、法律意识较弱的情况下更能把握案件审理的主线不偏移。

3、侧重不同:

当事人主义更加要求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职权主义可以在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不够、诉讼能力的欠缺、以及对责任承担的恐惧等发表非理性的意见是,给予必要的释明和法律宣传。

参考资料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与法官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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