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与职权主义诉讼形式有何区别?急求!谢谢!

如题所述

在民事活动诉讼中,关于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分配, 理论界通常认为存在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和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的诉讼模式。

两种民事诉讼模式分界点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谁将起主导作用。

1、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审判以当事人双方积极地诉讼活动为核心展开,一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地参与,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地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正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

2、职权主义,则强调法官在是配置的主动性,更注重法官职权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职责审判活动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展开。在这种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许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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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6
中国是职权主义的,西方大部分用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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