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上月的检查时,发现财务人员从去年11月份起,在计算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时,将当月的销项税额作为计算以上附加税的依据了,因此,到现在为此,已经多缴了许多的附加税了,现在税局不同意退还多缴的税款,只允许抵扣以后的应缴附加税,而且应缴增值税不允许在这里抵扣,请问大师们:该如何作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