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多计提如何冲账?

我在5月底计提的城建税是1933。36元和教育费附加是1160。02元,但是6月申报的时候电脑自动生成是1933。35元和教育费附加是1160。01元。计提多了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冲销一笔就行了。

  举个例子:在5月底计提的城建税是1933.36元,教育费附加是1160.02元,但是6月申报的时候电脑自动生成是1933.35元和教育费附加是1160.01元。计提多了,可以这样做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02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0.01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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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2
可以用红字冲回多提的,也可以在下月计提时少提这部分多提的。
第2个回答  2013-08-22
冲销一笔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02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0.01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0.01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5-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
第4个回答  2013-08-22
用红字冲回多计提的金额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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