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合同和以前的合同添加了不一样的条款拒签可以要求补偿经济补偿金吗?

各位专家:大家好 !
我想问一下我2010年2月5日进入该公司,我应聘的岗位和工种是【印刷机长】,实际正常工作工资是4500元每月,加班另算。但是当时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因为种种原因签第一次劳动合同的岗位和工种是【员工】,正常工作工资是900元每月,合同期限从2010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但是2011年5月份的时候又和公司签了第二次劳动合同,签的岗位和工种是【印刷机长】,正常工作工资是4500元每月,这个是当时的实际工资,合同期限从2010年2月5日起至1015年2月4日止,现在两次签的合同我手上都有一份。现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公司因为要拆迁马上也要搬往另外一个工业区但还是在深圳。公司现在要缩小规模又不想赔偿想要我们自己辞职,我也不想到另一个工业区去。现在公司又要我续签劳动合同,岗位和工种和第一次签的一样又变成【员工】,正常工作工资变成了1808元每月,合同期限是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而且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新内容:(合同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业绩、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自愿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乙方的工作所在地为【深圳】,根据甲方工作安排,乙方同意工作地点相应调整)。 这一条以前的合同是没有的。
现在我想请问三个问题:1:前面签的两份合同应当以一次还是第二次为准?
2:如果公司再拿另外一份合同岗位和工资和第二次一样我再续签的话是不是属于已经是第三次合同了可以要求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3因为现在要签的这份合同和第二次的合同比较:职位和工资都降低了而且还加了不利于乙方的条款,实际工资还是4500,如果我不续签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五年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有补偿的话有什么依据?

可以要求补偿金。续签合同发现添加不一样的条款就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属于续签合同,员工有权利拒签,
法律分析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得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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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7
个人感觉:
从你讲述的角度来看 如果第二份合同的落款日期是你签订合同的日期,那么就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属于重新签订合同。所以以第二份合同为准。
还达不到签订无不定期限合同的要件。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与单位协商。

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正常合同到期也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你工作五年可以要求五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是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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