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解答

1、      我某公司与港商签一合同,合同规定不准分运,FOB上海,45天L/C,买方要在3月12号前将L/C在开到卖方,装运期为卖方收到L/C后60天内。但是买方的L/C在3月25才开到卖方,并规定装运期为4月30日前,效期为5月6日前。证上对商品质量的规定也与合同不一致。我方要求对方改正,对方在4月16日寄来修改书,对商品质量按我方意见做了修改,但对装效期未提。对方船只在4月25日到达上海备装。我方“为了照顾对方船只等货的困难,决定分批装运”,在4月30日装上一部分货物于5月4日将单据寄香港开证行,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理由拒付。港商说开证行坚持拒付,他也没办法。开证行将单据全部寄回。后来买方君去话潸然改方为D/P45天,我方同意,但对方拒绝承兑汇票。其后买又君去话潸然D/A90天,我方也同意,但对方承兑后迟迟未收未付款。我方因收不到货款,转而追查轮船和货物下落。发现船只没有开往目的港,而是在周边一个国家卸货,货上租船人凭保函提走。请问:(1) L/迟开合同违约了没有?该公司应怎样做?(2)两次更改付款方式,买方有什么目的?(3)单据有多少点不符?  4、某公司通过韩国的中间商出口服装到欧洲。韩国中间商提出采用D/A的结算方式。该出口商觉得D/A结算方式风险太大,不愿意接受。而后韩国中间商提出要么改成D/P结算方式,要么改成转让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韩国中间商是第一受益人,该出口商是第二受益人。该公司就选择了转让信用证的方式,觉得信用证方式的风险总要比手托收小。请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2-06-30
⑴L/C迟开已属合同违约。该公司应首先追究港商没有按合同规定迟开信用证的责任。再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要求港商双延展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
⑵两次更改付款方式,把L/C结算方式改为D/P45天,再改为D/A90天。买方明显存在欺骗卖方发货而不想付款的目的。
⑶由于对方在4月16日寄来修改书,只修改对了商品质量,那么装效期、有效期限是原证的4月30前和5月6号前。而题目没有提到L/C是否允许分装,根据《UCP600》视为允许。所以我方在4月30日装上一部分货物于5月4日将单据寄香港开证行,并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不能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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