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

海南某出口公司与英国商人按CIF成交20万条干蛇皮,装运期为7/8月,总价24万美元。进口方由英国标准麦加利
银行伯明翰分行开来一张即期循环信用证,指定由英国渣打银行海南分行议付,金额为12万美元,即总数量一半的金额可循环使用一次。信用证规定在第一批10万条干蛇皮装船并取得海运提单后可自动恢复原金额、原数量。出口公司在第一批货装船并取得海运提单,备好第一批的全套单据准备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时,该地区受强台风影响,银行停业2天。出口公司在银行开业后交单议付时已逾第一批规定的交单有效期,议付行在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后,向开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并附“凭担保议付单”。开证行随即复电:“第×××信用证项下×××号单据已收到。议付行面函所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接受,建议改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出口公司只得把第一批货物改成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随后,卖方及时准备第二批货物、报验、托运和报关,做到如期出运、正点交单,但银行又提出拒付第二批货款或仍按照第一批一样作托收处理。货抵达伦敦,市价疲软,两批托收单据均被拒付,经出口公司多次交涉,最后以让价20%结案。
问题:
1.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
2.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1、受益人交单迟于信用证规定最后期限的原因,不是受益人实际迟交,而是因为议付行收当地台风的影响没有开业,且受益人在银行停业后开业的第一天就做了交单,因此,这本不应该成为议付行做不良批注的理由,即议付行应该按照受益人按时交纳处置。而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惯例不熟悉,以致被议付行做了不良批注,并接受了开证行的拒付和改为托收的要求。而这一行为就造成了受益人的被动,即由于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成立,则意味着该信用证就此失效,且受益人在信用证失效的情况下即便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做了后一批货物的正常交单,但是,因为信用证已经失效,所以,开证行仍然按照托收处置。而托收属于商业信誉,没有收款的保障,因此,当市场发生不利的变化时,就难免遭受本案例的结局。

2、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打铁还需自身硬,即要首先练好内功,要业务人员非常熟悉跟单信用证惯例统一规则的内容,吃透信用证的基本性质,并谨慎小心地操作信用证的每一个环节,并对开证行或议付行的不当操作和拒付,要有充足理由予以反驳,从而有力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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