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出口公司与英国商人按CIF成交20万条干蛇皮,装运期为7/8月,总价24万美元。进口方由英国标准麦加利
银行伯明翰分行开来一张即期循环信用证,指定由英国渣打银行海南分行议付,金额为12万美元,即总数量一半的金额可循环使用一次。信用证规定在第一批10万条干蛇皮装船并取得海运提单后可自动恢复原金额、原数量。出口公司在第一批货装船并取得海运提单,备好第一批的全套单据准备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时,该地区受强台风影响,银行停业2天。出口公司在银行开业后交单议付时已逾第一批规定的交单有效期,议付行在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后,向开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并附“凭担保议付单”。开证行随即复电:“第×××信用证项下×××号单据已收到。议付行面函所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接受,建议改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出口公司只得把第一批货物改成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随后,卖方及时准备第二批货物、报验、托运和报关,做到如期出运、正点交单,但银行又提出拒付第二批货款或仍按照第一批一样作托收处理。货抵达伦敦,市价疲软,两批托收单据均被拒付,经出口公司多次交涉,最后以让价20%结案。
问题:
1.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
2.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