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我国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种规定:“一旦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但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教导开证行时,开证行以开证人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意承兑为由拒付。请问:1银行拒绝付款有无道理?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8-04
1、银行拒绝付款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且开证行是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人,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与开证申请人是否承兑无关。

2、我方没有失误。如果一定要说有,那么就是应该拒绝信用证中的“一旦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这个条款。但是,开证行不能够以该条款来推卸自己作为信用证的责任付款人的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而这个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而该单据与开证申请人无关。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