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我出口公司对新加坡进口商出口红枣。新加坡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为“三级品”红枣。当时因“三级品”缺货经研究为及时供应开证人的进口需求用“二级品”装船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按三级货计收。 受益人出口公司原以为所装运货物级别较信用证规定为高而价格不变进口方当不会有任何异议。我方议付行也持同样意见。但是恰恰相反进口方收到单据后竟然以“单证不符”为由而拒付甚至向我出口方提出索赔要求理由是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货发运。请对案例的进行论证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