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提交辞职,最后一个月交接工作,国庆假没有享受到法定假期,而且还没有加班费,合法吗?

12年9月13号写的辞职申请,到10月13号离职,期间十一假期,公司放假三天,10.1号10.2号,10.3号,9月29和30号正常上班,我问我们公司人资主管,我的假期上班怎么算,他说正常上班,没有加班费,因为我们是服务业,国家规定的可以公司内部调配时间,放到年底休息,但是因为我辞职,算是放弃了春节休息,照样没有加班费,我想知道这合法吗?
那么我应该去哪里找到这个明文规定,如果公司的人资部继续坚持说法律规定服务行业公司可以自行安排调休,有什么解决办法

你的问题涉及公司的制度与法律规定冲突时,以什么为准。那么,我告诉你,以法律为准。请看《劳动合同法》第4、26条规定。

服务行业自行安排调休是可以,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法律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一天休息,超出了这些规定,就是加班,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一、加班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0-06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第2个回答  2012-09-26
正常来说,服务行业确实可以调休,但是这三天的加班费还是要照付的。
另外,你们公司那三天到底有没有安排放假?如果别人都放假了就不给你放假,那明显也是不合理的。
既然人资部说国家有这个规定,那你就让他们把规定拿出来;拿不出来就不能以此为由不付加班费。追问

全公司10月1 2 3这三天休息,9月29 30这两天上班那,包括我

追答

哦,这样啊。
关于加班这些事,中国的问题很大,法律的规定往往被束之高阁。按照法律的规定,服务行业可以调休,但三天的加班照样要付加班费,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实践中往往单位会调休而不付加班费,大家也都习以为常了。
所以我还是建议你不要较这个劲儿了,也就损失两天的工资,顺顺当当的离职就好。
但你要是非要较劲的话,就要求人资部拿出规定来,大家当面清清楚楚的看看,里面那条那款说了调休就可以不给加班费了。如果人资部真的拿出规定来的话,你还要注意他们拿的规定是谁制定的,里面具体是怎么说的。

追问

可能是我表达的不清楚,公司人资的说法关键是给我安排调休了,是在春节,因为我干不到春节,所以跟公司没关系。

追答

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说,要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话,即使调休,法定节假日上班依然要付三倍工资。只不过实践中大家都不这么执行的,都是调休了就不给加班费,这是潜规则。
所以我建议你不要较劲了。法律是有规定不假,但你真要去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话,应当考虑维权成本问题,为两天的工资,是否值得?毕竟你现在处于一个很微妙的时期,就算这个问题上你占了上风,未必单位不会在别的方面找你麻烦。和一个企业相比,你毕竟还是一个人。
如果你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话,那就让单位拿出不给加班费的法律依据来,你有这个权利。如果他们坚持不给你法律依据也不给加班费的话,那你就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9-26
不合法,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薪,服务业并非都是特种行业
第4个回答  2012-09-26
这样做不合法,你可以与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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