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委:新规定中规定,死缓服刑人员减刑后刑期不得低于15年,而在新规定实施之前服刑人员甲刑期已减为14年。鉴于新规定的执行,监狱方面决定将该服刑人员的刑期延长一年。服刑人员甲对此决定表示不解,认为此条款应只适用于7月1日及其后被判刑人员,而不应包括在此规定执行前被判刑的人员,故监狱决定有不妥之处,望监狱方面撤销对其延长刑期的决定。
请问:监狱方面的这一决定是否合理?服刑人员甲的想法是否正确,请求是否合理可行?如若可行,应如何申诉请求?
望各位律师及法律援助者给予答复与帮助。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