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个矛盾不能理解

第十八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一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

判处死缓的一会说可以假释,一会又说不得假释?我觉得有矛盾啊,不能理解,可能钻进牛角尖了,请帮我解释一下

第1个回答  2012-09-21
第21条是一般情况,第18条是特殊情况;理解为:除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几种情况外的,均按21条,可以办理假释,而不是必须假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9-21
是否可以理解为:第十八规定的是不得假释的情形,二十一条是单独规定死缓假释条件的,意思是死缓假释必须抛除十八条的特别规定呢。
不会更好的解释,共同探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9-21
判处死缓的不一定就是暴力型犯罪,非暴力型犯罪的死缓犯在减刑以后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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