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两个矛盾不能理解,麻烦释疑

第十八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一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

判处死缓的一会说不得假释,一会又说可以假释,不是矛盾了吗,我看不懂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不矛盾啊!你没看到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假释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了吗?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刑法第八十条是吻合的,没有矛盾之处。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是针对一般的非暴力以及非累犯的情况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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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22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强调的是因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但因其他非暴力性犯规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假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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