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以后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哪些新特点

二战以后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哪些新特点

1.《1944年教育法》

1943年,发表了《教育改造》白皮书,对战后教育重建进行了总体规划。白皮书提出,新的重建方案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认识,即教育是在各个连续的阶段实施的一个连续的过程,儿童的教育从5岁开始到义务教育结束,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等教育,招收11岁以下儿童;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招收11岁以上儿童。白皮书的发表,为《1944年教育法》的颁布提供了必要的准备。

194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教育大臣巴特勒(R.A.Butler)递交的教育法案,称《1944年教育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①法定公共教育体系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组成。②郡和郡自治市议会为负责三个阶段公共教育的地方教育当局。③改组民办学校,使它们可自由选择成为不同类型的公助民办学校。④地方教育当局必须为超过义务教育年龄者提供正规教育,并为利用闲暇时间进行有组织的文化训练及娱乐活动提供充足的设施;为一切未满18岁但不受全日制中等教育或其他经官方承认的全日制或部分时间制教育的青年提供强迫的部分时间制教育。

《1944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战后英国教育发展提供了一个总的法律框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英国自此确立了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组成的现代公共教育体系。其次,双轨制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战前的民办学校通过不同程度的改组,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了公共教育体系中。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教育制度尚未完全改变,公学还没有纳入公共教育体系。

2.中等教育三轨制的确立

中等教育三轨制的设想早在战前就已提出。1943年发表的《诺伍德报告》认为:文法中学的儿童充满学术方面的兴趣;技术中学儿童的兴趣和能力明显地表现在应用科学和应用艺术方面;现代中学的儿童对付具体事物比对付理性概念更为容易。报告还着重探讨了决定小学毕业生分流的11岁考试问题,建议这种考试应建立在教师评判的基础上,如有必要,可加上智力测验、成绩测验和其他测验,并适当地考虑家长和学生的选择。

《1944年教育法》颁布之后,中等教育成了法定公共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等教育应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是按照战前提出的三轨制做法,还是改为单一的、多边性的或综合性学校,一时成为教育界关注的一个问题。1945年,英国正式确立了中等教育三轨制原则,并于同年下发第73号通告要求各地方教育当局按三轨制原则制定本地区的教育发展计划。通告指出,在一般的情况下,现代中学应占70%~75%,剩下的25%~30%由文法中学和技术中学以适当的比例加以分配。至1947年初,共有54个地方教育当局向长递交了教育发展计划,其中有75%了三轨制方案,其余则选择了综合中学方案。至195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就读于三轨制学校的学生人数占压倒多数。

英国中等教育三轨制的确立,是《1944年教育法》将中等教育作为公共教育组成部分以后的产物。既然中等教育根据法律应向所有儿童开放,在发展初期对其实行分流也是势所必然。作为分流的依据,11岁考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看,当时以1l岁作为分流年龄,相对现在而言是非常早的。从学校的阶级性质来看、进学术性文法中学的多为社会中上阶层子弟,而社会下层子弟大多进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这种不平等现象也是导致60年代后综合中学运动兴起的主要原因。

3.《罗宾斯报告》和高等教育大发展

进入60年代,一系列教育内部和外部因素使高等教育成为英国教育发展的中心问题。从教育内部来看,当时英国中等教育已基本普及,而大学却未能获得应有的发展,致使许多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无法进大学深造,大力发展高等教育成为必然。从外部因素看,60年代英国经济正处于黄金时期,客观上为高等教育大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外部物质保证。此外,教育民主化运动的兴起、人力资本理论的盛行以及英国高等教育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现实,都迫使英国下决心大力发展高等教育。

1961年,英国成立了以罗宾斯勋爵(Lord Robbins)为主席的高等教育委员会,对英国高等教育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今后高等教育的发展原则和发展规划。1963年,该委员会发表了题为《高等教育》的报告,提出发展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应是“所有具备入学能力和资格并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都应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建议大力扩充高等教育,具体包括:在原有20所大学的基础上开办新大学;扩大高等教育的招生人数;将原有的l0所高级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以及独立的拨款等。《罗宾斯报告》的发表,正式揭开了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序幕。

《罗宾斯报告》发表后,其许多建议为所。首先,继1961年第一所新大学苏塞克斯大学诞生后,在整个60年代又先后出现了其他九所新大学。其次,原来的十所高级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第三,英国于1964年成立了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其职责范围是:①为在大学外教育中攻读该委员会批准的课程,并通过该委员会规定考试的人授予学位、文凭、证书和其他资格。②在该委员会准许的条件下,为在大学外教育或研究的管理下从事研究者授予学位。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的成立,在英国高教发展史上首次将学位授予权委托给一个非大学,适应了非大学高教急剧增加对统一的高层次学位文凭的需求,同时也使高等教育质量得到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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