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法律)第296条、第712条等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当不动产进行出租时, 出租人(指房东)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房屋漏水房东需要承担全部或连带责任,因为房东对出租房屋负有维修义务,如果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的,承租人可以先行维修,但最终费用仍由房东承担。除非在租赁合同中已经注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租赁合同中已经注明条款格式的除外。因此,出租人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建议添加以下内容: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在租赁房屋内发生的一切所谓的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来承担,与出租人***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坠物,水、电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事故。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含房东)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