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融资租赁了一台设备,用的是回租购买,具体情况是这样,用950万向A公司购买一台设备,按合同是10月份交货,又与B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合同总价是1000万元,合同规定租赁开始日是5月24日、租赁期三年。现在的问题是我虽然拿到了A公司开给我的发票(因为B公司要求5月份就要发票,且原件必须给他们保管)但是我不能入账抵扣,因为税务局规定固定资产未送达不可以抵扣税金,但是融资租赁日又开始了,B公司已经将融资租赁专用发票开过来了(金额是首期本金、利息和初始费用)现在我该如何做账呢?如果用B公司的融资租赁发票做账入在建工程,那将来A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怎么办?如果用B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入账,那么融资租赁利息和初始费用如何资本化?请教高手解答,最好有分录说明,回答详细我还会有加分做谢礼!
真的没人能帮到我吗?拜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