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受自然灾害破坏的赔偿问题

如题所述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若遭受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损坏,赔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若房屋尚未交付,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因为房屋尚未交付,风险未转移,开发商应负主要责任。对于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由于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应返还购房款,并分担因灾害造成的其他损失。对于未交付楼盘的购房者,损失由开发商承担,且有权拒绝收房,掌握主动权。
2. 若房屋已交付并办理按揭,即使遭受灾害,债权关系依然存在。按揭购房者不必担心,因为房屋作为抵押物,灾害导致的损失不免除贷款责任。银行将继续追索剩余贷款。但若房屋已投保,且保险公司覆盖自然灾害损失,业主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房屋租赁期间,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互相要求赔偿。但如果有保险,且保险条款涵盖此类风险,受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其中应包括房屋范围、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时间、修缮责任等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条,出租人未交付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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