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南宁市为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依据相关自治区和国家文件精神,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旨在提高教师待遇并促进教育公平。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按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将开始实施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学校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确定,确保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农村学校和艰苦地区教师将得到更多倾斜。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比70%,体现地区经济、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部分则根据工作量和贡献,通过考核确定分配方式。

绩效工资分配将实行分类考核,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特别强调向一线教师和优秀人才倾斜。学校需在教育部门指导下,制定公开透明的分配方案,并征求教职工意见。校长的绩效工资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学校需遵守相关规定,如保留和规范改革性补贴,合并班主任津贴等,并确保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的规范透明。各级政府需确保资金到位,同时严格管理学校财务,避免乱收费现象。

实施办法的执行将由南宁市、县(区)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共同监督,确保政策的平稳实施,并与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农村教师工资保障等其他教育政策相协调。如有新规定,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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