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相关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在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之前,义务教育学校已经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如超出标准或范围的,将暂时保留,但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需另行制定规范。在新的规范出台前,任何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现有项目的提升标准或扩发范围都将暂停实施。


原有的班主任津贴将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合并,取消单独设置,统一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体系中进行管理。


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于完全中学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津贴补贴,学校应整体考虑,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安排。


在绩效工资实施的同时,义务教育学校需要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生活补贴,其标准由县级以上人事和财政部门共同决定,绩效工资不纳入计算退休金的基础部分。


明确规定,学校在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得在规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额外发放津贴或奖金,分配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任何违反政策的行为都将得到纠正并严肃处理。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下发。其宗旨是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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