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方法中的“收入”*21.75是每天的工资,这个“收入”是按照总月收入、还是底薪、还是合同写的收

如题所述

您好!

您所说的“收入”,也就是计算加班费的每月、每天或每小时的“工资基数”,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以及某地方规定,按照以下原则: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地的最低标准。

另外,根据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每月天数的规定,也分为21.75天和20.83天两种:如果计算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加班,按照每月21.75天计算(如每月工资2175元,则每天为100元,每个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为300元)。也就是说全年工作日=365-104(不减除11)=261天
而平时的加班,每月天数的规定为20.83天。也就是说全年工作日=365-104-11=2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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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10
是每个月正常上班天数,是个基准数,每月上满21.75天之后的都是加班的时数,拿当地的最底基本工资除以21.75天就是每天的8小时正常班的工资,比如东莞的底薪是920每月,那么平时加班费就是:920/21.75/8*1.5=7.9元/小时
第2个回答  2010-09-10
是指劳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不是实发工资,也不是应发工资。
加班费在这个基本工资的基础上算,其他补贴、社保的是按月算。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5
  加班费的日工资按月正常劳动时间工资÷21.75计算。
  计算加班费不以总收入和底薪为基数,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收入为基数,实行月薪制的,日工资按月工资÷21.75计算。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支付的计算,一般情况下,应是总工资剔除加班费、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奖金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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