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6.9开始在一个酒店上班,是 政府酒店
9月7日,8日,旷工两天,9日即被开除,并扣除8月份工资,合法吗
经理的说法是,根据《员工守则》旷工两天可以开除,但没写扣工资。
我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大队说“我所在的企业是政府企业,里面的经理是科级干部,我大队管不了,也不敢管”
所以我 ,准备 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我 证据不 够充分,我 在这里上班3个月整,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现有证据是,工作服,工资条,工号牌,签到本(由部门主管签)和7月份的一份酒店对我的通报表扬(有总经理助理亲笔签名) ,就这些了
申请仲裁要求:从7月9日到9月10日,的工资按两倍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
不知道这些证据能赢不能赢
如果酒店提出:因为我的旷工,导致经济损失,要求我赔偿,我该陪多少? 根据什么
我的月薪水是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