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质证异议?

如题所述

“异议”与“疑义”都有混淆“疑义”和“异议”用法的情况。

在庭审时,法官组织当事人对相关证据陈述意见,即质证,在庭审笔录和相关书面报告中,无论是法官的问,还是律师的答,都有混淆“疑义”和“异议”用法的情况。经查:

“异议”主要有三种解释:

(1).不同的意见。

【出处】:《后汉书·耿弇传》:“以列侯奉朝请,每有四方异议,辄召入问筹策。”

(2).指持不同意见。

【出处】:《汉书·息夫躬传》:“ 躬掎禄曰:‘臣为国家计几先,谋将然……臣与 禄 异议,未可同日语也。’”

(3).法律用语。指法官对狱案判断有不同意见者,得提出另行讨论。

【出处】:《唐律·断狱·疑罪》:“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疑义”主要有两种解释

(1).不了解或不理解的含义或道理。

《东观汉记·张纯传》:“时旧典多阙,每有疑义,辄以访纯,自郊庙婚冠丧纪礼仪,多所正定。”

(2).犹疑问。

清俞樾《古书疑义举例·助语用不字例》:“不者,弗也。自古及今,斯言未变,初无疑义。”

因此,根据上述解释,我们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是对对方所出示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内容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应使用“有异议”或“无异议”来表态。如对某些证据或案件事实表示不理解,或认为尚存疑点,应使用“有疑义”或“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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