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仲裁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的异议及对证人的询问。
在开庭审理中,对书证、物证先由当事人辨明真伪,然后当庭宣布书证的内容或展示物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也要当庭播放。当事人对物证的真伪、书证的内容及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有异议时,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并进行辩论和质证。对于证人证言,应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不同意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证人发问。鉴定结论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允许其提出,鉴定人出庭的,应允许当事人向鉴定人提问。
勘验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经仲裁庭许可,也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所以,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真伪及内容的辩论,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仲裁庭许可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发问,就构成了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过程,《仲裁法》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开庭审理的公开性,帮助仲裁庭审查核实证据,辨明证据的真伪及证据力的大小,为正确作出裁决提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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