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不给补发少发的工资该怎么处理

在之前的公司签过用工协议,是服务性行业,国庆节没有放假也没有几倍工资,在10月9日交接完工作,其中请假半天,走正常程序离职的,到11月10日发工资的时候,只给我结算了6.5天的工资,实际出勤是7.5天,是因为行政部统计考勤的时候少统计了一天,导致少了1天的工资,在领工资的时候要求申请补工资,因为是每月10号发工资,只有把少统计的那天工资累计到下月发放,但是当行政下月做补发工资说明给公司老总签字的时候,领导说是结算完的了。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追问

转正后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但是给每人增加400元的社保补足,但是因为没有上满一个月离职的员工,公司是扣除400元的社保补贴来计算工资,这样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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