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间内装船,B公司有权取消该部分的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但信用证的开证银行C银行按B公司要求开出的信用证上并未表明在买卖合同所规定的8月份装船的条件,而A公司实际上在9月20日才装船。B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取消这批交易,并拒收货物。但是,C银行已取得了与信用证上要求相符的全套单据,并已对A公司付款,开证行要求B公司根据信用证条件赎单。B公司认为,原合同已经解除,开证行不应付款,因而拒绝赎单。问:(1)买方B公司拒绝赎单是否正确,为什么?(2)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上,开证行负有合同义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