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8月份,未规定具体的开证日期. 我公司从7月末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8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为不耽误装运期,我公司于8月20日办理了装运.8月25日收到信用证,证中对应交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要求.公司发货后持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议付后将单据寄交开证行,但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公司应从此业务中吸取哪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