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有一原告笔误在诉状中承认了对方的理由该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有一原告笔误在诉状中承认了对方的理由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自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经审查,发现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也不予确认。


一、《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1、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3、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1、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2、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4、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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